对外贸易协议通用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对外贸易协议通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外贸易协议通用1委托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总代理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1.1 委托方与总代理方(被委托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上,经充分协商,达成总代理协议,共同信守。
2.2 委托人指定的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谈欲引进的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条 定义
本协议术语的意义如下:
2.1 "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6.1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
2.2 "许可证协议",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
2.3 "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额。
……此处隐藏10152个字……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日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空白区域内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3.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4.本合同—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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