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协议

时间:2023-03-01 18:59:04
网络营销协议

网络营销协议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网络营销协议,欢迎大家分享。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的提供和服务的接受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企业营销短信息服务及网络信息发布服务。甲方通过该短信服务发送符合国家规定的广告短信发送接收等服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自行进行发送的短信息内容和发送的手机号段。

2.甲方发送的短信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拟发送短信内容必须与甲方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一致;如果甲方拟发送短信内容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比如药品广告)则甲方还需要提供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4.甲方对短信接收方是否愿意接收甲方提供的信息负责,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单独承担责任。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短信息发送通道,并确保信息及时发送到甲方客户的手机上。

2、如遇到发送故障,乙方需及时响应,并迅速解决,且及时通知甲方。在正常工作日内,乙方应在12小时内响应。

3、乙方对甲方所发送短信息的内容以及客户资料承担 ……此处隐藏299个字……规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2、任何一方均不得试图获得其在履行双方合作义务时不需要的资料。

3、保密资料指有关双方公司、双方业务经营或双方产品的,或属于另一方的任何专有的、秘密的或保密性的资料和信息;或在为双方合作而举行的谈判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专有的、秘密的或保密性的资料和信息。保密资料不包括以下资料:

(1)属于公众资讯或非因任一方的过错而成为公众资讯的资料; (2)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资料;

(3)一方未参考另一方的资料而独立获得的资料。

4、如果一方依法必须提供保密资料,则该方只在法定的限度内披露保密资料。

5、双方应促使其各自的董事、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可接触保密资料的董事、职员和其他雇员(有关人员),遵守本协议所列各项义务并受其约束。为此,双方与其有关人员所签订的所有劳动或服务合同中应包括一项形式和内容上均令双方满意的有关保密的保证。如果有关人员违反此项保证,该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任何一方或其雇员违反保密条款,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违约方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守约方进行相关诉讼及聘请律师的费用)。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若有特殊合作条款,则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补充协议必须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电话:

《网络营销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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